中國加入WTO以來,國內產品大量地進入全球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具有國際較先進水平的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推土機等都已經開始向世界各國出口,部分企業也開始進行國際化經營的策劃。近年來國內出口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逐漸增加,某些進口國依靠知識產權問題也來設置市場“門檻”障礙。本文就國內其它制造業出口產品所遇到的“專利門檻”問題,結合工程機械行業的現狀,就產品出曰所應注意的有關專利方面的問題加以說明,以期引起行業關注。 1 美國的“337條款” 美國的專利權、商標權的所有人遭遇侵權時,可以根據烏拉圭協議修訂過的“美國1930年海關法”第337條款的具體規定,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USITC)遞交“申訴書”來保護自己的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所謂的“337條款”的內容是:對“認為違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及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行為構成作法貿易行為”進行制裁。 “337條款”執行多年以來,為打擊20世紀70年代開始崛起的亞洲的新興工業國家起到了顯著效果,并保護了美國的市場。事情的發生客觀上與亞洲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不完善,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了解不夠,又習慣于將模仿的技術產品出日到美國不無關系。當然,主觀上也不能排除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有意刁難”。 上世紀70年代,日本將技術含量高的半導體等產品出日到美國,沖擊了美國的國內市場,影響了美國的相關制造業,美國就用“337條款”設立門檻,阻止了日本的產品對美國市場的占領。80年代,臺灣將大量的電子產品等出口美國受阻,又是“337條款”再起作用。當年,臺灣已經取代了日本成為337案件的主要調查對象。至此,日本和臺灣向美國出口產品的企業都因為“337條款”而付出了高額的“學費”。近年來,中國大陸又在取代臺灣地區成為“337條款”調查案件數目最多的一方。 2003年1月~6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就“337條款”立案的11個案子中,涉及中國的有10個之多,與大陸有關的就有6件,有4件正在調查之中。其中涉及到機械行業的有:農用拖拉機、割草機、農用車輛。 例如:2003年2月起根據“337條款”對中國農機企業提出起訴的美國兩家公司分別是Deere & Company和NewHolland North America,前者指責中國生產的拖拉機將車身和車輪分別涂成綠色與黃色,而這些顏色正是該公司的商標注冊顏色,中國在美國銷售的拖拉機是有意與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上產生混淆;后者指責中國產品幾乎是對該公司產品的仿造。原告要求停止進口和停止在美國銷售中國的拖拉機。中國涉案企業分別是:江蘇省某公司、常州市某農業機械集團、江西省某拖拉機公司和北京市某汽車公司。 “337條款”是保護美國市場的一個固定的法律,它比“反傾銷法”只是增加關稅來得更為嚴厲。第一,立案調查有時間限制;第二,不去應訴或敗訴就意味著該企業的產品將永遠被“普遍排除”而失去在美國的市場。 “337條款”指明對美國進行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一是普通不正當貿易,指進口到美國的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和不正當行為;其二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不正當貿易,是指進口到美國的產品侵犯美國法律保護的專利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 “337條款”調查的一般程序是:申請方向USITC提交起訴書(或者還有臨時性禁令)申請,USITC根據審查結果在30天之內(一般情況下)決定是否組建調查組立案調查。調查組成立后,向每位被告送達起訴狀和調查通知,確定結束調查的目標日期: 一般337調查的時限是12個月,較為復雜的案件則可以延期6個月結束。 對引進國外技術開發的工程機械產品出口到美國市場時,一定要關注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看其是否與美國的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有抵觸,否則就會遇到高“專利門檻”。例如:對于發明專利,中國專利法采用的是“先申請制”,而美國專利法采用的是“先發明制”。 中國的發明專利即便在優先權期內也不一定會被美國批準。也就是說,在美國專利權沒批準前,即便有中國專利在美國也不會保護,而且有可能還會在美國引發侵權問題。再就是美國的專利不全是在中國申請了專利,在中國不曾存在的專利權在美國可能就是專利。目前,全世界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實施專利制度,了解進口國的專利與所出口的產品技術之間的專利狀態是非常重要的。 2 專利的許可原則 美國法律規定,專利以及商標的所有權人在遇到侵權時,可以向聯邦法院起訴,取得“禁止令”停止侵權人的侵權并獲得經濟賠償。各國對進口機械產品所設立的專利保護的門檻不盡相同,但有一些國際公法所確定的荃本原則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權利用盡原則 專利產品經銷售后,購買產品的他人對該產品的處理權(包括使用和再銷售)不用再經過專利權人許可或者說專利權人無權過問。例如:購買DVD的用戶,在使用或出租機器時,不需要付任何費用。再例如:使用某專利技術的發動機出售后,經組裝成工程機械主機再出售,一般地說也不構成侵權。 但注意一定要將原發動機的產品的銘牌保留在原機上,不可使購買工程機械主機的消費者認為發動機也是主機廠生產的產品,否則出現侵權糾紛時就要承擔法律連帶責任。例如:1996年,日本本田株式會社在廣州國際摩托車展覽會發現,國內上海市某廠生產的摩托車的發動機的“起動減壓裝置”是該社的專利技術,遂向被告上海廠索賠、上海廠使用的發動機是浙江省某廠生產的,而給發動機配套的“起動減壓裝置”又是重慶市某廠生產的。由于被告上海廠將摩托車上的發動機的生產廠銘牌除去了,故日本本田株式會社向其索賠,并不連帶其他廠,法院判原告勝訴。 進口許可原則 由于專利權人在制定專利技術轉讓許可合同時,會有多種形式,可以是某國、某地區的一般限制性許可證轉讓,也可以是獨家許可轉讓等。在出口產品時定要了解清楚這方面的情況。例如:含有專利技術的某種DVD產品,限定的銷售地區是中國,若專利權人在美國也有許可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則中國廠家一定不許將同類產品銷往美國。如果銷了,就違反了進口許可原則,就浸犯了專利權人在美國市場上的利益。如果一定要向美國出口則必須同專利權人談判新的許可合同。 出口許可原則 某些國外的專利技術由于國外的專利權人在中國并沒有提出專利權利保護申請,所以企業可以在國內范圍免費使用該項專利技術,一般不構成侵權。但是若將此類含有專利技術的產品出口時,一定要了解專利權人獲得保護專利權的國家和地區名單,如果出口的目的國在名單上,則定要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否則就違反了出口許可原則。例如:卡特公司申請了一個“垃圾壓實機的車輪保護裝置” (國際專利申請號:WO9936632),其專利指定申請國中沒有中國,故該申請就不可能被授予中國的專利權,此專利技術可以在國內無償使用。 若某公司將采用該項專利技術的產品出口到美國、歐洲等有專利權保護的國家則一定要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若出口到朝鮮、蒙古等無該專利權保護的國家則不用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但是,第三國又將該產品出口到專利權人有專利權保護的國家和地區時,原出口國的企業有連帶責任。第三國不適用“權利用盡原則”的原因是原出口國的企業根本沒交專利費,也不具備合法使用和出口專利 技術的條件。 3 結束語 在我國的工程機械行業產品的出口方面,目前尚沒有遇到“專利門檻”的阻礙,這主要是囚為我們出口的國家和地區大都還是發展中國家,專利法制尚不健全,經濟發展不快,對產品的價格要求低,對產品品質要求不很高等原因。但隨著國內產品技術含量和產品質量的進一步提高,國內產品出口到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機會越來越多。一個與產品的技術和質量密切相關的專利技術間題就定會出現。 發達國家的有些專利技術并沒有在中國申請專利權保護,這是因為他們過去對中國市場的預測不夠準確,低估了中國制造業的生產能力和產品的出口能量。發達國家的這些專利技術,在客觀上也給我們國內企業提供了一次“免費的技術晚餐”,但是近年來,國外企業也紛紛調整其知識產權策略,一方面處心積慮地開始伸手向國內企業索要“專利費”,據初步了解,目前國內的涉外知識產權的賠償費已經達到10億美元。 另一方面爭先恐后地在國內申請了成千上萬個專利,畫地為牢,布置了所謂的“專利網”,想坐收漁利。從DVD、數碼相機到拖拉機、摩托車先后都有了專利賠償先例。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會迅速地擴展到工程機械行業來,故行業要“未雨綢繆”,千萬不可忽視這些所謂的“專利網”。 某種產品國際市場的銷售量在一定時期內基本上是確定的,美國的“337條款”、“專利許可”等“專利門檻”也顯然是現實存在,但市場競爭的策略卻是瞬息萬變的。國際市場的竟爭會永遠存在,不依照我們的意志而發生轉移。中國制造的工程機械產品,在面向世界的國際化經營策略中,只要做到“知彼知己”,跨過當前這道“專利門檻”是容易的,走向世界市場是大有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