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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標準化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者:news 日期:2011-6-9 點擊次:15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保證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經濟效益得到充分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關于從國外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應進行標準化審查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管理范圍包括:
      1.從國外購買的設備制造技術;
      2.與國外企業合作設計、合資經營制造的產品;
      3.進口成套設備(包括生產線)及大型關鍵設備;
      4.為引進技術所需進口的單項設備。
      純屬向國外返銷的產品和零星進口的單項設備,不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的全過程,都應加強標準化工作,應有熟悉標準化業務的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國務院及地方的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第二章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標準化審查

      第四條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標準化審查的主要原則:
      1.該項目是否符合我國設備品種規格的發展方向;
      2.該項目采用的標準是否有利于改善我國的標準體系;
      3.該項目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國技術裝備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我國資源、并有利于節約能源。
      第五條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標準化審查應注意的事項:
      1.國際標準,我國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是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標準化審查的主要依據。
      引進技術的標準和我國現行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協調一致的,應采用我國標準;若我國現行標準不能滿足引進技術的要求或暫無相應標準時,可直接采用國際標準;如國際標準也低于引進標準時,則應采用引進技術的標準。
      2.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計量單位應采用國際單位制。國家原則上不引進英制設備。重大項目中如有英制問題時,應慎重研究,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報請項目的審批部門批準。
      3.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中涉及的電流、電壓、工業頻率等級,儀器、儀表及計算機等的輸入、輸出接口,各類結構和建筑限界,環境條件以及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的標準和規定。
      第六條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標準化審查與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整個項目的審查一起進行。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標準化審查一般分為三種形式:
      1.凡由國務院或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國家科委組織審批的引進項目,由國家標準局或由該局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人員參加審查;
      2.凡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委、公司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或由其委托的下屬單位組織人員參加審查;
      3.凡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由省、市、自治區標準化管理機構或由該機構委托的有關廳、局(公司)組織人員參加審查。
      第七條 為了做好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標準化審查工作,國務院各部門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計劃,應抄送本部門標準化管理機構和國家標準局;省、市、自治區的項目計劃應抄送本地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
 

第三章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中的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在編寫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項目建議書時,應考慮標準化情況,必要時可進行初步的標準化分析。
      第九條 在開展引進和進口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時,在國務院或地方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班子”中應吸收有關的標準化人員參加。標準化人員的主要任務是:搜集與引進技術有關的國內外標準情報進行研究和對比分析,提出標準化分析報告,并參加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寫工作等。
      第十條 標準化分析報告的內容除參照本辦法第四、第五兩條指定的內容外,還應有:
      1.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標準同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對比分析;
      2.有關標準化問題的審查意見。

第四章 標準資料的收集及國產化

      第十一條 參加對外談判的人員,應充分反映我國標準化的要求,認真分析研究對方的標準情況,注意引進標準資料的配套完整性。
      第十二條 出國考察、培訓人員都應努力搜集有關標準資料(如國際標準、外國的國家標準、公司標準及各種規范、手冊、目錄等)。回國后的總結報告中,應包括標準化的內容。帶回的標準資料應編出目錄清單,送有關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的標準化研究單位或情報單位。
      第十三條 在與外商簽訂的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對方應提供的有關產品設計、制造工藝、試驗檢驗及材料等方面的標準資料。
      第十四條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標準資料要迅速組織翻譯。翻譯工作以項目的主辦單位為主,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參加。
      項目的主辦單位對引進的各種標準資料要編出目錄,復制后送有關主管部門標準情報機構一份,地方送省、市、自治區的標準情報機構一份。資料管理單位應做好資料的加工整理和報道交流等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按引進技術生產的產品鑒定后,引進項目的主辦單位應盡快制訂出整套相應的企業標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在分析引進標準的基礎上,提出制、修訂有關國家標準、專業標準的建議,報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部門、各地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標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
      標準化審查管理辦法說明
      一、本辦法制訂的依據和必要性
      一九七九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中,第24條規定:“從國外引進設備和技術必須充分考慮國內標準化要求,應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市、自治區標準化管理機構進行標準化審查,對國內影響較大的,由國家標準總局召集有關部門進行標準化審查”。本辦法主要是依據這條規定制定的。
      標準化管理條例頒布已經五年多了。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實行了開放政策,擴大了各部門、各地方和企業的權限。為了促進技術進步,提高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積極的向國外引進各項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一九七九年以來引進工作發展很快,據統計,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二年僅用國家外匯引進的新技術,就超過200項。從其他渠道引進的項目則更多。這些項目的引進對發展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發揮了一定的作用,這是主流。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從標準化角度看,重復引進;引進項目不適合國情,造成引進后不適用,沒有銷路或是形成“萬國牌”,打亂了我國標準化體系;有的項目引進重點不突出,引進技術不配套,形成不了真正能力;有的項目引進時,由于缺乏標準化審查,缺乏標準資料或者資料不全,以致對技術的消化吸收產生困難,長期出不了產品;有的項目雖然投了產,但由于備件配件不符合我國標準,在國內買不到備件配件,國外配件的標準資料,外商沒有給全,以致長期依賴國外進口,經濟效益差等等。為了改變這種忽略標準化審查的情況,一些技術專家提出了許多建議。如五屆政協委員沈祖顯同志在全國政協會議上提出了“關于技術引進標準化審查的建議案”;大連化工廠李祉川同志給鄧小平同志寫信要求在技術引進工作中重視技術標準問題;天津大學校長史紹熙和幾位知名的內燃機專家給國家科委寫信,要求引進內燃機技術時,注意標準化工作。有些部門如機械工業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及某些省市,如福建省等都自行制定了管理辦法,加強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標準化審查工作。原機械工業委員會也曾組織過一個班子,起草機械工業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標準化審查的規定。本辦法是我們在調查研究工作的基礎上考慮了上述各方面的意見、參考了一些部門及地方的辦法制訂出來的。
      二、本辦法起草的情況和過程
      我們早在一九八年就開始著手起草工作,先用函調方式向全國有關部門和地區進行了調查,接著走訪了北京、東北、華中等地區共約二十個單位。在北京地區走訪了化工部、石油部和煤炭部、與北京燕山石油化學總公司。在武漢地區召開了座談會,走訪了七個工廠企業,并重點對武鋼一米七軋機進行了調查。在東北,調查了沈陽和旅大地區,走訪了遼陽化纖廠。一九八一年,我們分別參加了原一機部在蘇州和北京開的兩次技術引進標準化問題座談會,并在原六機部于山東泰安召開的引進標準轉化工作會上對辦法初稿交換過意見。
      現在的討論稿,共修改過七次。前四稿由我局起草,第四稿后,同原機械委組織有關部門起草的稿子合并,并與原一機、四機、六機、農機和機械委的同志合作,對草稿逐字逐句進行了研究討論,于一九八二年四月提出“征求意見稿”,發各部門和地區征求意見。電子、煤炭、交通、機械、化工和對外經貿等六個部門和北京、上海等地區共提出了七十條意見。對稿子再次進行修改,最后形成了目前的討論稿。
      在本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局應邀參加了由原進出口委起草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及由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起草的“技術引進工作的若干方針、政策和措施草案”(尚未頒發)兩個重要文件的討論。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在技術引進工作的若干方針、政策和措施草案中肯定了技術引進標準化工作的重要性。并指定由國家標準局牽頭起草制訂本辦法,把它作為技術引進中的一項立法措施。
      三、對幾個問題的說明
      1.本辦法的管理范圍。
      我國每年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項目很多,都要管起來是難于辦到的。本辦法第2條規定包括四個方面。這四個方面的側重點:一是機電設備,二是有技術引進內容的項目,就是引進后要予以發展推廣的項目。成套設備比較復雜,涉及標準化工作較多,所以仍包括在本辦法的管理范圍之內。關于單項設備的進口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引進單項技術而需要進行仿制(包括軟件)作為我國的品種發展的,如:道依茨的風冷中檔功率柴油機,應包括在本辦法的管理范圍之內;另一種是在一般貿易中零星進口的單項設備,如汽車、摩托車、家用電器、單臺機床以及充實企業用的測試儀器等。這些設備的進口,主要是為了滿足社會和生產的需要,并不打算仿制發展。因而不宜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此外,一些研究單位或企業,為了發展品種,從不同的外國公司買進同一品種的設備,進行對比分析,這屬于科學研究用的樣機,亦屬一般貿易零星進口,不宜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2.關于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標準化審查的主要原則和主要依據。
      這個問題寫在第4條和第5條里。第4條寫了3款,第1款是引進項目要求符合我國設備品種規格的發展方向;第2款是要求有利于改善我國的技術標準體系。第5條第1款提出了國際標準,我國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是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標準化審查的主要依據。下面著重對審查重點和主要審查依據作點說明。
      各部門、地方、企業,這幾年來在采用國際標準工作的推動下,對主管的行業陸續制訂或修訂了產品品種的發展規劃。這些品種發展規劃也可以說就是我國產品的標準系列,引進技術或自行設計產品,都應該與之協調一致。由一個部門主管的產品,在引進項目時與我國設備的規格品種發展方向不應該存在矛盾。但對跨部門制造的產品或使用部門組織引進的項目,由于有些部門、地方及企業對品種發展規劃了解不夠,可能產生與規劃不協調的地方。在這樣的情況下,在技術引進時要慎重考慮,部門、地方、企業之間要加強聯系,要盡力做到與品種發展規劃一致。
      關于在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中有利于加強和完善我國標準體系問題。我國現在已有國家標準六千多個,部標準一萬多個,主管部門和地方批的企業標準5~6萬個。可以說,我們已經有了一個自己的標準體系。盡管這個體系還不夠完整、水平還不高,然而正是基于這種情況,我們才提出要完善我們現有標準體系的問題,建立一套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水平相當、適合我國國情、技術先進的標準體系。這幾年,為完善我國這個標準體系,做了一些工作,如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部標準向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過渡、加強安全標準化工作等等,使我國標準體系的水平有所改進。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目的是促進技術進步提高我國科學技術水平,增強自力更生的能力。技術引進本身也包含著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工作。所以第4條第2款提出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要有利于加強我國標準和完善我國的技術標準體系,是符合國家當前政策要求的。這也是“辦法”中為什么要提我國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是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標準化審查的主要依據的主導思想。當然,如果我國標準水平比較低,還是要以國際標準為依據。
      3.關于英制問題。
      原則上不準引進英制技術或設備,但一刀切也不合適,也難于做到。因此在條文中有一點靈活性。重大引進項目中如有英制問題時,要求由主管部門來掌握,
      經慎重研究后再行批準。
      我國是實行公制計量的國家,現在正在推行國際單位制。世界上多數國家也都在推行這個計量制度,即使英制的國家如英國、美國也都要逐步放棄英制采用國際單位制。所以對英制進行限制是必要的。
      4.關于標準化審查的方式問題。
      “辦法”第6條規定,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應將標準化審查作為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整個項目審查內容的一部分。就是說,標準化審查一般不是單獨進行的,而是主辦單位在組織審查班子時,吸收熟悉該類技術標準化工作的人員參加,與其他方面的審查工作一起進行。
      審查分三種形式,重大的項目,由國家標準局負責組織人員參加;部門主管的項目,由部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省、市、自治區審批的項目,由省、市、自治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5.關于可行性研究問題。
      第9條“在開展引進和進口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時,在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班子’……”,這個專門班子指的是《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中規定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的“可行性研究專門班子”。標準化人員應參加“這個班子”和其他技術引進人員一道工作,而不是另外組織班子。如果項目比較大,又很復雜,標準化問題又多,在這種情況下,組織標準化工作專門班子進行標準化審查也是可以的。
      6.辦法第11、12、13條主要是對標準資料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出國考察、培訓、實習等人員,要帶著標準化工作的任務。努力收集標準化資料,出國工作的報告中,要有標準化方面的內容。
      參加技術談判的人員要向外商提出標準化要求,讓外商完整地提供與引進項目有關的成套標準資料。改變過去有些引進項目不關心標準資料的情況。
      7.關于對標準資料的消化、吸收問題。反映在第14、15條中。第14條寫的是關于組織翻譯、編出目錄、歸檔存放和進行交流的問題。這一條關鍵是編出目錄送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的標準化情報機構。為了大家都能使用引進的資料,不必再到國外重復購買,項目主辦單位和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應該努力做好這個工作。
      第15條,要求主辦單位對引進技術的標準資料認真消化。在產品鑒定后;主辦單位應盡快制訂出成套相應的標準。歸口單位在這個基礎上,應提出制修訂國家標準、專業標準的計劃。這樣做目的是把引進的技術成果能以標準化的形式固定下來,有利于推廣到有關企業,也有利于改革、完善我國的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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